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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下载并填写 《信用修复申请书及决定书》和 《信用修复承诺书》。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填写《信用修复决定书》,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主体将《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报送至市信用服务大厅。信用服务大厅办对信用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并移交市政府信用办。 
(三)修复处理。市政府信用办对信用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信用服务大厅进行本级信用平台数据处理,完成修复。删除“信用廊坊”平台数据。同时将材料报送至省信用信息中心。省信用信息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河北”、“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


附注: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1.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2.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3.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4.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5.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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