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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管理3月1日开启信用计分制

更新时间:2021-01-27 09:29:36    来源:中国建设报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市民或相关单位若发生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信用扣分”,办理城市管理业务时或将受限。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信用计分制是什么?

  据介绍,管理办法实行信用计分制,每个信息主体原始信用分为100分,在城市管理领域无失信记录且未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即为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主体。

  管理办法建立了加减分机制,如信息主体被区级以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奖励、一年内参加城市管理领域志愿者活动累计达10个小时等,可获得5分至20分的加分;产生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则会被扣除相应分数。扣分后的失信主体按信用状况被划分为轻微失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3个等级。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主体,同步纳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哪些行为会扣信用分?

  失信行为按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轻微失信行为3个等级。

  其中,未获得相关许可无证照从事燃气,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经营活动;在城市管理领域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等6项行为为严重失信行为。凡被认定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主体将被扣30分。

  若信息主体存在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违反相关信用承诺、经3次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严重拖延城市管理领域项目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0%;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主体将被扣10分。

  无正当理由欠缴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等行为,为轻微失信行为,信息主体将被扣除5分。

  失信将有什么后果?

  根据管理办法,信息主体信用分达120分或以上且当年未产生失信行为的,将被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优良诚信主体。信息主体信用分在70分(含)以下的,将被视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主体信用分高于70分且低于80分的,为一般失信主体。

  广州市城管部门建立失信提醒机制,对于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其失信程度,采取限制其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检查频次等措施。

  管理办法还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约束措施,而对守信会员实施表彰奖励、重点推介等措施。

  广州市城管部门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如失信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达3个月以上;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信用主管部门的其他信用修复要求。

  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第一,理顺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有利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城市管理业务具有覆盖面广、领域分散的特点,为理顺工作机制,管理办法重点提出了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要求,通过推行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方式,实现对城市管理各领域、各区域的信用信息资源统筹规划和利用,使信用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第二,适应发展形势,确保管理办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广州市也正在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需要服务创建工作大局,同时相关工作要求也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办法结合城市管理业务实际提出的信用信息管理内容,满足了上级部门关于“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形成。

  第三,推行分类管理,确保管理办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当前,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通过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深入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为构建更科学的监管执法机制提供基础。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要的监管执法部门之一,每年归集大量监管执法方面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现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处罚结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进行分级,基于信用计分制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推行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推动落实“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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